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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3588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与张建第、王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张建第,王亮,王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588号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腾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王炳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银行员工。

被告:张建第,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茅川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51119001X。

被告:王亮,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上湾中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9008181217。

被告:王云青,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小高桥文华大厦1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208201215。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诉被告张建第、王亮、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90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汉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章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