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787号
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正春,男,汉族,1971年2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正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