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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847号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4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飞云,公民身份号码×××,男,系公司职工。被告刘佳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常俊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敖日格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艳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