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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547号

黄勇与居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勇,居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547号原告黄勇,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居小波,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受理原告黄勇与被告居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