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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263号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2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49号南海广场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8945344-4。

被执行人: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5层506房之一(仅限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68934006。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欠费款项16951.84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在经营为由申请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本院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委托执行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