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179号之二
原告:辛康宁,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王以明,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段建珍,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317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王以明、段建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查封了原告辛康宁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5街坊12门5号房屋。现因原告辛康宁申请解除对原被告双方房屋的查封。经审查,原告辛康宁的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以明、段建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辛康宁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5街坊12门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世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