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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3179号之二

辛康宁与王以明、段建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康宁,王以明,段建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179号之二

原告:辛康宁,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王以明,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段建珍,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317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王以明、段建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查封了原告辛康宁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5街坊12门5号房屋。现因原告辛康宁申请解除对原被告双方房屋的查封。经审查,原告辛康宁的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以明、段建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辛康宁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5街坊12门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世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