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鸿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生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永通钢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永通钢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38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永通钢联有限公司相当于65381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永通钢联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喜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琼马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