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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49号之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周佳益、胡炯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周佳益,胡炯炯,徐丹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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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程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陈胖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

被执行人:周佳益。

被执行人:胡炯炯。

被执行人:徐丹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282执20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周佳益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1号楼101室、3号地下室车位、储藏间[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3)第180164号、慈国用(2013)第180165号、慈国用(2013)第1801**号]房地产。2016年8月23日,徐婉菊(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08万元的最高价��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周佳益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1号楼101室、3号地下室车位、储藏间[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3)第180164号、慈国用(2013)第180165号、慈国用(2013)第1801**号]房地产的查封,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3字第0097**号他项权。

二、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1号楼101室、3号地下室车位、储藏间[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3)第180164号、慈国用(2013)第180165号、慈国用(2013)第1801**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徐婉菊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婉菊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徐婉菊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