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593号原告李忠峰,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俊发,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肇州县。
被告张亚娟,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肇州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峰与被告刘俊发、张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俊发、张亚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址在肇州县,且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是申请人的住所地肇州县,应当由肇州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刘俊发、张亚娟住址均为肇州县,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合同履行地为本辖区的证据,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在肇东市。故此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刘俊发、张亚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肇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波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