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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593号

李忠峰与刘俊发、张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忠峰,刘俊发,张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593号原告李忠峰,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俊发,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肇州县。

被告张亚娟,女,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肇州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峰与被告刘俊发、张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俊发、张亚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址在肇州县,且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是申请人的住所地肇州县,应当由肇州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刘俊发、张亚娟住址均为肇州县,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合同履行地为本辖区的证据,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地在肇东市。故此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刘俊发、张亚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肇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波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