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杜慧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保国(曾用名李守保),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付秀,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保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杜慧东与李保国、李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李保国、李付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保国(曾用名李守保)、李付秀的银行存款8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