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钮某,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2014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某及辩护人李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吸毒人员胡某电话联系钮某称要购买冰毒,并要求钮某将毒品送至田家庵区国庆路“金海岸”宾馆,两人正欲交易时,钮某发现有警察便逃跑,在跑到国庆路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钮某身上搜出两包毒品疑似物。2016年6月12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钮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钮某贩卖毒品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钮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吸毒人员胡某电话联系钮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钮某表示同意,并将毒品送至约定交易地点田家庵区国庆路“金海岸”宾馆。两人正欲交易时,钮某发现有警察便立即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钮某身上搜出两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净重1.13克。2016年6月12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钮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称中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公(理化)鉴字(2016)72号理化检验报告、(2014)田刑初字第0059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钮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钮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钮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钮某与吸毒人员就毒品交易已经达成合意,并已着手实施交易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玲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