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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843号

赵正涛与吴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赵正涛,吴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843号

原告:赵正涛,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锦,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赵正涛与被告吴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后,发现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正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正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9448元、鉴定费400元。事实和理由:他于2013年5月到吴锦经营的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上班,系厨师。2014年7月15日,他在上班途中受伤。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6日认定为工伤。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于2015年1月21日被注销,他工作期间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他遂以吴锦为被申请人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他遂诉至法院。吴锦未答辩也未到庭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6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正涛发生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1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正涛致残程度为九级。赵正涛花费鉴定费400元。2014年7月28日,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为赵正涛出具个人收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赵正涛(身份证号:××)为本单位职工。该职工工资收入为4000元/月(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经营者为吴锦,该饭店于2015年1月21日被注销。赵正涛就其与吴锦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案中,吴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未为赵正涛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向赵正涛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已于2015年1月21日被注销,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吴锦承担。赵正涛与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江阴市祝塘食全食美饭店的注销而终止,故赵正涛的各项工伤赔偿数额应按照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标准进行计算。吴锦应支付赵正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4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448元(4740元/月×25.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0元(4740元/月×1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吴锦应支付赵正涛鉴定费400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吴锦应支付赵正涛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4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80元、鉴定费400元,上述款项合计212728元,由吴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赵正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950元,由吴锦负担(赵正涛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950元,由吴锦直接向他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吴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赵正涛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张峥莉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