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孟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29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永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