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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580号

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与张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张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580号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

法定代表人:邢华明,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询,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华明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询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询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邢华明所有冀R×××××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玲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