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01号
原告:孙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