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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201号

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01号

原告:孙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