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633号原告姜克林。被告高会志。
原告姜克林诉被告高会志买卖水泥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安军独任审判。
原告姜克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克林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克林负担。
审判员 孙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