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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633号

姜志林与高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克林,高会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633号原告姜克林。被告高会志。

原告姜克林诉被告高会志买卖水泥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安军独任审判。

原告姜克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克林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克林负担。

审判员  孙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