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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728号

阮保山与阮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保山,阮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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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28号

原告:阮保山。

被告:阮建春。

原告阮保山与被告阮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阮保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阮保山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