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28号
原告:阮保山。
被告:阮建春。
原告阮保山与被告阮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阮保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阮保山负担。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