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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78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赢金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赢金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78号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法定代表人李瑞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赢金彩,女,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赢金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赢金彩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赢金彩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手续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凡荣

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