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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241号

刘××与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刘×,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41号原告刘×,无职业。被告李××。

原告刘×诉被告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