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41号原告刘×,无职业。被告李××。
原告刘×诉被告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与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41号原告刘×,无职业。被告李××。
原告刘×诉被告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