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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605号

徐必祥与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必祥,王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徐必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金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凤阳、王金涛,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必祥与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必祥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必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瞿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