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徐必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金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凤阳、王金涛,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必祥与被告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必祥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必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律心
审判员 吕建生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瞿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