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初56号原告徐赞成,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告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黄务村妙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周忠伟,镇长。原告徐赞成因要求撤销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天台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赞成于2016年8月31日以原告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赞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赞成负担。
审判员 裘先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霞?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