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烁雯,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于扬,男,汉族,户籍地住山东省烟台市罘区。
原告王烁雯与被告于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0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