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1919号

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冷海涛、王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冷海涛,王玲,王海生,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919号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93号。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被告冷海涛。被告王玲。系冷海涛之妻。被告王海生。被告张红。系王海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海涛、王玲、王海生、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告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王海生所有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WDM22F旋挖掘机设备主机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账号为:62×××58)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王海生所有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WDM22F旋挖掘机设备主机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友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