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919号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393号。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被告冷海涛。被告王玲。系冷海涛之妻。被告王海生。被告张红。系王海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海涛、王玲、王海生、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县富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告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王海生所有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WDM22F旋挖掘机设备主机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账户内存款150万元(账号为:62×××58)予以冻结。
二、对被告王海生所有的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WDM22F旋挖掘机设备主机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友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