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所在地: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法定代表人邵大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林卡伦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1号区。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未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且未提供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情况。2016年8月16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亦未有其履行催告情况的相关材料,故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本院已经立案,应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旅游局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李牧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