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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48号之一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王秀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王秀红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0楼,组织机构代码19066190-9。法定代表人丘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王秀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