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147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下称“金平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周厚彬,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关于被执行人周厚彬欠缴罚金一案,依据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厚彬应缴纳罚金2000元。金平法院刑庭于2016年8月2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