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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147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周厚彬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厚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147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下称“金平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周厚彬,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关于被执行人周厚彬欠缴罚金一案,依据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厚彬应缴纳罚金2000元。金平法院刑庭于2016年8月2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