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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860号

江西中源典当有限公司、钟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中源典当有限公司,钟小彬,赣州宇德科技有限公司,高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丰公路北侧1号商场。法定代表人钟桂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小彬,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宇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二期标准厂房第七栋。法定代表人钟小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赛,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小彬、赣州宇德科技有限公司、高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小彬、赣州宇德科技有限公司、高赛所有价值人民币1838968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范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邹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