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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151号

潘转新、黎建宏等与吕少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转新,黎建宏,吕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潘转新,柳州市柳南区佳吉小汽车租赁行业主。申请执行人黎建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吕少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转新、黎建宏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少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少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少杰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荣军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蒙韦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