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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1783号

张俊岭与魏县水利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俊岭,魏县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1783号

原告:张俊岭

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高章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俊岭与被告魏县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俊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按照程序办理退休养老保险,补交养老保险金,或按照劳动程序给予补发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72年,魏县水利局按照上级精神,大兴水利建设,先后建留固杨水站,军寨杨水站的工程中,原告受当时人民公社的指派在那里参加劳务工作,在工作中原告任劳任怨为建扬水站的工程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74年,留固、军寨扬水站分别竣工,大部分人员回村生产,由于留固杨水站、军寨扬水站建成后需要技术工人长期在那里工作,魏县水利局将原告等34名技术工人留下被分到机房,参加军寨杨水站、留固杨水站的后续建设之中,还兼负着修渠、管线、修桥、闸口等多处工作,成为了魏县水利局的正式职工。1984年年底放假回家后,不知什么原因就辞去了原告的工作。原告被辞退后没有得到魏县水利局任何补助及其他待遇,为此,原告等34人多次找被告解决各项待遇,可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能解决。无奈原告等34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魏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魏劳仲不字(2016)第0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原告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等人接到仲裁通知后,对该通知存有异议,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张俊岭与被告魏县水利局之间是何种关系的问题。本案争议发生的1984年,原告张俊岭是根据当时国家政策,从受益乡村中挑选到魏县水利局留固杨水站和军寨杨水站工作,因1984年上半年各支渠委员会撤销,原告于同年年底离开魏县水利局留固杨水站和军寨杨水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由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但是,当时对此情况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因此属国家政策调整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驳回原告张俊岭的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栗桂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