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32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云珍,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新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