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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372号

叶小容与徐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民初1372号

原告: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船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凤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2.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丙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9月双方到驻葡萄牙大使馆领取结婚证,19xx年x月xx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丁;19xx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徐某戊;19xx年x月x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丙;20xx年x月x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寻花问柳不履行家庭义务,即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为此,经过冷静考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再继续下去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今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办理。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19xx年x月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大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19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徐某丁,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次女徐某戊,于19xx年x月x日生育三子徐某丙,于20xx年x月x日生育幼女徐某乙。原告曾向法院诉请离婚,后于2015年7月28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护照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2份、婚生子女户籍证明及出生证、(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尚可,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撤回第一次要求离婚的起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致使本院调解和好无望,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徐某乙现跟随原告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应继续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本院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诉求进行综合考虑,确定被告徐某甲每月承担子女的抚养费700元。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叶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700元,支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判决生效日距当月28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忠俊

代理

审判员  赵旭妙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金翡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