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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字5288号

田文运与彭昌志,朱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文运,朱堂慧,彭昌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字5288号

原告:田文运,男,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朱堂慧,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彭昌志,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运与被告朱堂慧、彭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开具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截止2016年8月31日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成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