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字5288号
原告:田文运,男,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朱堂慧,女,生于1965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彭昌志,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运与被告朱堂慧、彭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开具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截止2016年8月31日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成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