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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十一

付某与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付某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存款667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