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2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付某诉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存款667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