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9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满
王晓敏诉邹德高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9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