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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行初29号

吕英召某某与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召某某,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政府,吕英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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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某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6行初29号原告吕英召某某,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崔延迟,故城县建国镇政府镇长。第第三人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草寺某某村委会。负责人吕永瑞,故城县建国镇草寺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吕英芳某某,男,196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吕英召某某诉被告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政府、第三人故城某某县建国某某镇草寺某某村委会、第三人吕英芳某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吕英召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为,原告吕英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英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英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全良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宋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