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终7777号

易涛、敬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涛,敬小洁,唐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涛,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小洁,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蓓,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上诉人易涛、敬小洁与被上诉人唐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涛、敬小洁均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田源

代理

审判员  谈光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