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涛,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小洁,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蓓,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上诉人易涛、敬小洁与被上诉人唐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涛、敬小洁均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田源
代理
审判员 谈光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