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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7458号

施永琴、黄玉飞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永琴,黄玉飞,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458号申请执行人施永琴,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黄玉飞,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施永琴、黄玉飞人民币48,358,300元及支付执行费115,75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仁海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74,05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昺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