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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2018号

王静与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阎晓琴,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晓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阎晓琴因与被上诉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阎晓琴接到法院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阎晓琴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阎晓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泉

审判员 詹 洁

审判员 孙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