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447-1246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恒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4193N。法定代表人汪建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八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八案共计90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4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