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朋,男,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秦友健,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大朋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大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执字第1158号的执行。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29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本金、执行费共计172984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再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