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25号
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雨。
被告:孙环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雨、孙环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20元,减半收取2016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