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59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负责人:邓泽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红,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志勇,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郭礼文,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被告李志勇,系被告李志勇妻子。
被告:李忠清,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彭冬香,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被告李忠清,系被告李忠清妻子。
被告:彭道定,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郭菊,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被告彭道定,系被告彭道定妻子。
被告:王志刚,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梁华,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被告王志刚,系被告王志刚妻子。
被告:曾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李然,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与被告李志勇、郭礼文、李忠清、彭冬香、彭道定、郭菊、王志刚、梁华、曾俊、李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志勇、郭礼文、李忠清、彭冬香、彭道定、郭菊、王志刚、梁华、曾俊、李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上述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支行对被告李志勇、郭礼文、李忠清、彭冬香、彭道定、郭菊、王志刚、梁华、曾俊、李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
人民陪审员 徐 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 进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