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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626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子君信用卡纠纷2016执62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子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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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2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丽,广东德法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子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子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28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子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396.1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5月16日,利息1999.9元、滞纳金3163.5元,从2015年5月1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标准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和支付案件受理费64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灿明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