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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154号

陈茂通与杨德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茂通,杨德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茂通,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杨德炤,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陈茂通与被执行人杨德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德炤除一处已被查封的房产和已被冻结的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