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陶家安,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定远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远县。
负责人:闫如意,定远县××山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陶家安与定远县三和集镇山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