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初中文化。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N5***号黑色轻骑铃木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农区红果子镇供电局门口处,遇到赵某驾驶机动车停车接其邻居徐某某,李某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后徐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并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97mg/100ml,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赵某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宁石)鉴(酒检)字[2016]230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