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宏,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许旭,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3133号李长宏与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