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21号申请人姜波,男,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执行人李洲生,男,生于1976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天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钱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文堂
审 判 员 李兴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