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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21号

姜波与李洲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波,李洲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21号申请人姜波,男,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执行人李洲生,男,生于1976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天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钱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文堂

审 判 员  李兴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