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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刑初55号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刑初5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十里坪镇马王沟村通村水泥路前往红岩沟拉运石头。9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王某甲家门前时与路南侧香菇棚跑出的被害人王某乙(男,生于2013年11月16日)相撞,致王某乙受伤。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即被送往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头部因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商南县交警大队于2016年5月5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超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肇事车主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车主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叁拾万元整(含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的七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其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赵某某、王某甲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户籍信息、商南县公安局十里坪派出所证明、病历、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0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陕西省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6]年车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红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