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66号
申请人:杨春梅,女,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郑维山,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杨春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维山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依法予以查封,或查封被告申请人郑维山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安居工程2号楼一单元1401号(陇房权证巩字第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杨春梅以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159900110100916326,保险金额6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维山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郑维山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安居工程2号楼一单元14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杨春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雪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忠平 微信公众号“”